黄石市质监局局长柯尊强就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答记者问
日期:201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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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种设备?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二款,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电梯行业的影响?
《特种设备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这将促使电梯制造、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进一步加强对电梯安全的重视程度,而这也必将促进电梯行业的健康发展。如《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处罚力度的加大体现在哪些方面?
特种设备的安全质量问题频频发生,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强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处以个人上一年年收入的30%——60%的罚款。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生产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安全法》的出台背景有哪些?有什么重大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以及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特种设备使用数量迅猛增长。据有关部门统计,截至2012年底,全国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总数达822万台。在各类特种设备数量迅猛增长的同时,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有发生。面对严峻的特种设备安全形势,面对群众的呼声和实践中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以解决的问题,党和国家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及时出台了《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是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迫切需要,是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是推动节能环保的有力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对保障特种设备质量安全、推动安全生产、服务科学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目前黄石市特种设备现状如何?质监部门如何进行监管?
截至2013年11月底,黄石市共有特种设备13766台(套),其中锅炉323台,压力容器5880台,电梯3247台,起重机械3862台,游乐设施30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424辆,压力管道142。1千米。
2013年,市质监局依法建立了行政许可、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检验检测、法制监督“五位一体”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模式。通过落实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审批和安全监管责任,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加大特种设备综合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提高特种设备受检率,切实提高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保障了特种设备安全。
三、《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亮点?
1。强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设备的安全负责。在生产环节,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特种设备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部分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必须经过鉴定,才能用于制造。在经营环节,法律要求经销商销售的特种设备,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在使用环节,法律明确要求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身份证”,详细记录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故障和事故等状况。
2。强化政府综合监管。《特种设备安全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领导、建立协调机制的职责,同时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充分体现了中央对于安全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管行业的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的必须管安全”重要指示精神。
3。强化提高公众安全意识。《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四、《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哪些新规定、新要求?
1。确立了“三位一体”安全工作新模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确立的“三位一体”特种设备管理体制,即:企业是主体,政府是监管,社会是监督。《条例》侧重于行政监管、政府管理,而《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经不是单纯地强调政府的监察,而是一部规范社会各相关主体、成员安全行为的社会安全法。平安建设是全社会的事,这部法律确立了一个科学的法制体制,比《条例》上升了一个层次。
2。确立了目录化管理的工作新方式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决定将哪些设备和设施纳入特种设备范围,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特种设备目录管理对明确特种设备概念,界定清晰监管范围有着重要意义,也为适时动态调整特种设备范围留下空间。
3。完善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立了完整的特种设备监管链条,增加了对经营环节的监管。这次立法把特种设备的销售、出租都加以规范,监管覆盖了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各环节,体现了闭环式管理。
4。确立了安全与节能并重的工作方向
安全监管和节能工作相结合是本法确立的一个原则,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一个特点,既保障了安全,又注重了生态和环保。
5。明确了各方主体责任
《特种设备安全法》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各个环节的主体责任都做了明确规定。另外,监管部门的职责也很明晰,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都应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职责。同时本法还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协调职责。
6。确立了特种设备可追溯制度
特种设备的可追溯制度,是指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一直到报废,每个环节都要做记录、设备上要有标牌、随机出厂的设备资料要齐全,同时要进行妥善保管,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7。确立了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召回制度在我国最早实施于2004年,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共同发布了中国第一部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应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后市场管理的一个方法。符合特种设备召回条件的,由企业主动召回;如果企业没有做到主动召回,政府部门有权强制召回。
8。确立了特种设备报废制度
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条例》对这方面的描述并不是特别清晰,《特种设备安全法》强调了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依法由有关单位进行性能拆解,报废处理,防止再次流入市场被人使用。
9。加大了违法行为惩治力度
安全质量问题屡屡发生,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惩治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因此,《特种设备安全法》加大了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责任人的查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对严重的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要吊销许可证等资质,触犯刑律的将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予以严肃惩治。
10。明确了事故责任赔偿的民事优先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新增该条款,体现了民事优先受偿的原则,在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能够优先得到赔付和补偿。
五、市质监部门如何做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学习宣贯工作?
1、采取领导班子带头学,召集全体干部职工集中学方式,抓好系统内部自学,研究如何提高特种设备监管水平的措施,推进依法监管、科学监管。
2、组织举办《特种设备安全法》宣贯培训班,邀请企业主要负责人参加学习,同时要求企业内部组织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事特种设备相关工作的人员学习《特种设备安全法》。
3、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播发、刊登《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工作动态,营造“人人关注特种设备安全、人人支持特种设备安全、人人监督特种设备安全、人人维护特种设备安全”的舆论环境和法治氛围,动员全社会共同保障特种设备安全。
4、在“安全生产月”、“质量月”期间,深入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三进”(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活动,采取网络宣传、展板宣传、资料宣传、现场咨询等方式,广泛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律和常识。
[来源:
黄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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