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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08-08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鄂质监监函〔2014236   关于印发《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质检机构:   为全面提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质量,促进全省工业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有关文件,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4529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   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建立健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是指对工业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及潜在危害而采取的一系列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所称工业产品是指除食品、特种设备以外的,属于质监部门监管的工业生产及加工领域的产品。   第三条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工业产品生产加工环节中具有苗头性、倾向性的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避免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尽量减少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 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按照"省局统一组织部署、市(州)局属地管理、技术机构提供技术保障"的原则分工,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第五条 省局监督处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省生产加工环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负责风险信息的汇总整理,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各市()局负责当地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区域内生产、加工环节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收集和报告。   (二)对一般性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会同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做出初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案;对较为复杂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上报省局,根据省局提出的处理意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执行,处理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   (三)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的应急处理工作,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形成正式的书面文件,报送省局备查。   (四)负责辖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的报送。梳理发现的风险信息,分析存在问题的根源,提出初步处理建议。   (五)负责与有关检验检测机构沟通,交换汇总辖区内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全面。   第七条 湖北省质检院为省级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监测、评估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专门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评估机构,明确风险信息收集、风险评估研究人员,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研究方案,开展工业产品质量风险监测、评估工作。   (二)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1.常规监测。对监督抽查工业产品实物质量检验合格率低于70%的工业产品或同一重要安全指标合格率低于60%的工业产品,要启动风险评估程序,深入分析产生的原因,评估可能产生的危害影响,形成书面报告并及时报省局。   2.临时监测。在省局统一指导下,对新出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和新发现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启动临时性风险研究评估机制。   (三)开展风险监控分析研究。不定期选择一类或两类涉及安全生产、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重点工业产品开展风险评估课题研究。重点对标准未作具体规定,但可能出现危害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指标开展研究。   (四)积极配合省局、各市(州)质监局开展风险评估、分析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和有力的技术支撑。   第八条 省局监督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以及紧急预警信息的处理工作。   第九条 监控信息收集。信息收集主要从以下渠道获取:   (一)投诉举报信息。12365举报投诉中心、消费者投诉   举报信件。   (二)执法监管信息。行政执法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三)检验检测信息。技术机构在日常检验检测(包括委托检验)中发现的风险问题。   (四)媒体网络信息。各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中发现的质量风险问题。   (五)行业协会信息。从相关工业产品行业协会中发现的质量风险问题。   (六)转办信息。上级或同级部门转办的事项中发现的风险信息。   第十条 省局监督处根据需要把收集到的风险信息及监测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开展从产品质量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造成的威胁程度,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严重程度,在一定范围内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等方面对风险信息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 风险监控评估的重点:   (一)非法使用危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原辅材料;   (二)偷工减料或使用低劣廉价代用品致使工业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风险;   (三)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生产的产品;   (四)其他危及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的情况。   第十二条 对因技术手段无法准确开展风险评估的信息,由省局监督处负责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请示总局相关部门提出具体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负责后处理的单位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演变为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第十四条 对质量风险已经明确或已发生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要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各单位要在省局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省局、各市(州)局应及时将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风险监控信息对外发布工作,统一由省局负责,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风险监控信息。   第十六条 省局将每年安排一部分资金对工业产品风险监控工作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局的保密规定,凡因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相互推诿造成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隐患未得到有效消除或因泄漏风险监控信息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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