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发展,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引领黄石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联合起草了《黄石市标准化资助与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et365365网址 黄石市财政局
2018年7月23日
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标准化建设引领黄石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发〔2017〕10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标准化工作,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可持续发展,确保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合理有效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财政在每年度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我市推进标准化战略和标准化项目建设实施工作资助与奖励。
第二章 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申请条件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等相关组织,实施标准创新工作取得相应成果的。
第四条 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和标准化组织的设立,应符合我市产业结构发展方向,有利于科技成果产业化,能给我市带来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五条 标准制订项目的资助与奖励,必须是正式批准发布实施的标准、且申请资助与奖励时间与标准正式发布时间间隔原则上不超过二年。
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第六条 资助与奖励的项目和标准:
(一)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级以上地方标准并经批准发布实施一年以上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二)荣获国家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获得省级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三)承担并完成了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给予项目承担单位一次性资助国家级10万元,省级5万元,市级3万元。
(四)已获批成立国际标准化组织(IEC、ISO、ITU)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国家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TC)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少于50万元;已获批并正式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C)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少于10万元;已获批并正式成立国家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下属工作组(WC)的单位,一次性资助不少于5万元。
(五)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四章 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项目认定依据
第七条 项目认定依据:
(一)标准制(修)订奖励认定依据: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省、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并己实施的标准文本中“前言”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二)标准创新贡献奖等次认定依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或省部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奖励文件或证书。
(三)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含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资助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质监局和市质监局以及相关主管部门考评验收合格的相关文件。
(四)已获批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TC、SC、WC)的资助认定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五) 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的资助认定依据:经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批准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产品。
资助与奖励范围内的项目或标准,有效期满后复查并重新认定的,不再奖励。
第五章 资助与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评审、公示
第八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与奖励项目的受理工作。原则上标准化资助与奖励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第一季度受理申请,第三季度完成审核、评定、公示。
第九条 申请标准化资金资助与奖励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四)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专项奖励的单位,应提交正式发布并已实施的有效标准文本(原件);
申请国际标准制定专项奖励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五)其他与申请资助与奖励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申报项目实行评审制。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资助与奖励项目的申请受理和初审,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审,提出综合评审意见,拟定资助与奖励项目。
第十一条 资助与奖励项目实行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天,如有异议的,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重新进行审核。
第六章 资金的拨付与管理
第十二条 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联合报市政府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制定相关奖励办法,对其辖区内的标准化工作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应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费的补贴和标准化创新研发技术人员的奖励。
第十五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化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重复申请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终止其申报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与奖励资金申请表
附件
黄石市标准化工作资助和奖励奖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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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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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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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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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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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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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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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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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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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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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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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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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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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助与奖励项目名称及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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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主要内容及项目获同类资助或奖励情况(可另附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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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意见 |
(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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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标准化科初评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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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标准化技术专家组评审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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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局审核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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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审核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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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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