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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出台 八大类预包装产品必须依法使用商品条码
日期:2014-09-14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2012年9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正式通过《湖北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12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分六章共四十四条款,规定了商品条码的注册、变更、设计、印刷、使用和管理,以及违反《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其宗旨在规范商品条码管理,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在电子商务和商品流通领域的应用,促进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的发展。
  《办法》规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经申请注册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后,就可以使用商品条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以下八大类预包装产品的,生产者必须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
  (一)食品、卷烟;(二)日用化学品;(三)药品、医疗器械;(四)纺织制成品、纺织服装、针织品及其制品;(五)玩具;(六)家用电器、电线电缆;(七)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八)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规定并公布其他涉及人身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未按规定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商品条码: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应当自商品编制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备案。
  未经核准注册(备案)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或者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的,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 质监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