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党组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一为例会日,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2、党组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干部等重大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通知人事科。重要事项的讨论结果应向未到会的党组成员通报。
3、党组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表决可根据不同的讨论事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等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调配等事项,应逐个表决。
4、党组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充分发扬民主,每个党组成员应充分发表意见,然后进行表决。如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召开会议进行表决。
5、对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决定、决议,每位党组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人无权改变集体决定、决议。如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或有不同意见,应提请党组会复议。
6、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时,党组书记、党组成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组会议报告。
7、每位党组成员和列席会议人员要对党组会议的内容及讨论情况严格保密。
8、对党组会议的事项,由各位党组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督促检查。
9、党组书记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党组成员监督。党组成员要支持党组书记的工作,接受党组书记对自己分管工作的检查、监督。
10、全体党组成员要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坚持党性原则,要增强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自觉维护党组的团结统一和威信,相互信任、相互谅解、相互支持、相互监督。